一、《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
处罚依据:《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: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:
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10000元罚款;逾期3日改正的,处30000元罚款;逾期5日改正的,处50000元罚款;逾期7日改正的,处70000元罚款;逾期10日改正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100000元罚款。
二、《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
处罚依据:《驻马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: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,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:
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其他户外广告、悬挂、张贴宣传品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500元罚款;逾期3日改正的,处800元罚款;逾期5日改正的,处1100元罚款;逾期7日改正的,处1500元罚款;逾期10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2000元罚款。